滚动:“全部被否”!徐翔赢了 散户赢了!交易所紧急发函
前私募大佬、号称“总舵主”的徐翔,影响力果真不是一般地大?
5月17日晚,华丽家族公告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结果显示包括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以及选举新一届董事、监事在内的21项议案,全部遭到否决。国浩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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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丽家族公告之前,徐翔方面已对媒体表态“对全部议案投了反对票”。从多数议案的投票结果来看,超过一半的反对票来自持股比例5.62%的二股东泽熙增煦。与此同时,绝大多数散户也投了反对票,有单独统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的几个议案,散户的反对比例均超过90%。
在股吧中,有网民表示,“这是散户们的胜利”,“创造了历史”等。
业内人士称,此次罕见结果的出现,主要源于华丽家族股权结构过于分散,身为控股股东的南江(集团)持股比例也仅7.12%,因此在持股比例接近的二股东和散户的联合“围攻下”败北。同在17日晚,上交所向华丽家族发出监管工作函,对上市公司和泽熙增煦均提出了监管要求。
所有议案均未获通过
2023年5月17日下午,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在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三新公路207号会议室召开。因此次股东大会前私募大佬徐翔“忍无可忍”,公开怒怼华丽家族,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从而导致此次股东大会的关注度也不是一般地高。
根据公告,此次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达到678人,但由于华丽家族股权结构分散,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为2.89亿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8.02%。
很显然,18.02%的出席比例非常之低,这也为随后的投票埋下隐患。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在任董事8人,仅出席了5人,副董事长李荣强、独立董事辛茂荀及独立董事王宝英“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从投票结果来看,18项非累积投票议案“全军覆没”,均没有通过,其中包括了2022年度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等例行议案,以及与业务相关的多个担保计划和融资计划议案。续聘2023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也跟随“躺枪”,未能通过。
与此同时,累积投票制下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三个议案也均未获通过,涉及选举6名董事、3名独立董事和2名监事。
从投票分布情况来看,支持票主要来自控股股东南江集团方面。21个议案的支持票比例大都在41%左右,这也与18.02%的整体出席率和南江集团7.12%的持股比例高度吻合(南江集团持有表决权比例占出席表决权比例约为39.5%)。
而21个议案的反对票比例基本在59%左右,考虑18.02%的整体出席率和二股东泽熙增煦5.62%的持股比例,意味着超过半数的反对票来自泽熙方面。
另外,绝大多数散户投出了反对票。涉及重大事项、单独统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的几个议案来看,散户的反对比例均超过了九成,其中“关于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散户反对比例最高,达到了94.7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交所紧急发函明确要求
就在5月17日晚,与华丽家族2022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步,上交所第一时间发出了监管工作函,明确工作要求。
上交所的监管函指向了华丽家族和泽熙增煦两方。上交所称,5月17日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2年年报、董事会换届等相关议案,均未获通过。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公司未披露第二大股东泽熙增煦提交的股东大会提案。同时,报道称泽熙增煦拟提名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督促公司进行转型,引发舆论高度关注。
“鉴于上述事项对公司影响较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有关规定,现提出监管要求如下”:
一、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未获通过,请公司:(1) 核实相关股东对议案投否决或弃权票的具体原因;(2)说明股东大会投票结果是否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是否存在重大缺陷;(3) 说明对上述否决议案的后续安排及具体解决措施;( 4) 结合年度股东大会的投票情况,核实你公司前十大股东中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请公司与相关股东就议案相关事项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对股东提交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提案依规予以处理并披露,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三、请泽熙增煦在依法合规框架下规范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在公开渠道发表言论,涉及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等信息时,应当审慎、客观,不得误导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交所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落实函件要求,妥善处理相关事项,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发现相关方存在违规情形,我部将依规采取监管措施。”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