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王集团被山东证监局责令改正 为西王食品控股股东
北京8月7日讯 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西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60号)显示,经查,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西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中期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中期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未按规定披露企业财产状况相关信息,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和《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证监会公告〔2020〕第2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西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西王食品(000639)(000639.SZ)2022年年报显示,西王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
截至2023年7月11日,西王集团有限公司持西王食品3.19亿股股份,持股比例29.51%。
2020年2月21日,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向邹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和解,邹平市人民法院于同日裁定受理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和解申请。2020年4月16日,邹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和解程序,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集团本部在与主要债权人沟通,并就变更和解协议的安排达成原则一致的基础上,向法院提交《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和解协议的申请》。2022年12月8日,集团本部管理人发布债权人会议通知,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是否同意变更原和解协议。2022年12月26日,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变更原和解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团本部最迟将在2023年6月26日之前提交新的和解协议供债权人会议表决。目前,和解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资产审计及评估工作基本完成。本次集团本部变更和解协议事项不会影响其作为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集团本部股东数量及持股比例将在债权人选定偿债方案后确定。
据大众日报报道,多年前,西王与多家企业存在互保关系。较早认识到担保圈风险后,为解除担保关系、降低财务成本,西王连续多年发行企业债券,至2017年时债券发行总规模达到186亿元,占债务总量的60%以上。受到齐星集团资金断裂影响,西王接连遭遇股价暴跌、评级公司下调信用等级、部分银行抽贷断贷等重创,加之企业发行新债受阻,2017年3月后,为保住企业信用只能靠减少流动资金来偿还到期债券。
据界面新闻报道,2019年,西王食品控股股东西王集团爆发150多亿债务危机。随后的在2020年,西王集团与债权人达成和解,避免破产重整。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履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西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3】60号
西王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中期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中期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你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未按规定披露企业财产状况相关信息,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和《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证监会公告〔2020〕第2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7月20日